本招标项目为光大环保南京区域管理中心辖属宿迁、东海、澄城3 家项目公司飞灰螯合剂采购,项目业主为南京区域管理中心辖属宿迁、东海、澄城3 家项目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单位资金,招标人为光大环保能源(宿迁)有限公司、光大环保能源(东海)有限公司、光大环保能源(澄城)有限公司共3 家单位。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货物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点:
包组 |
项目公司 |
项目地址 |
供货日期((实 |
螯合剂预估数量(吨) |
联系人 |
包组1 |
光大环保能源(宿迁)有限公司 |
三期扩建项目,地址江苏省宿 |
合同签署后根 |
合格出厂螯合物4200 吨 |
(请登录) |
包组2 |
光大环保能源(东海)有限公司 |
江苏省东 |
合同签署之日起-2025年12月31 日止 |
合格出厂螯合物9000 吨 |
(请登录) |
包组3 |
光大环保能源(澄城)有限公司 |
陕西省渭 |
2025 年4 月1日至2025 年9月30 日 |
合格出厂螯合物4000 吨 |
(请登录) |
2.2 项目规模:
包组 |
简称 |
预估螯合剂数量(吨) |
预估螯合 |
最低投加 |
包组1 |
宿迁能源 |
140 |
4200 |
3 |
包组2 |
东海能源 |
300 |
9000 |
3 |
包组3 |
澄城能源 |
80 |
4000 |
2 |
2.3 交货期: |
详见本章2.1 项,由招标方根据实际需要提前2 天向投标人发出通知,投 |
标人在招标方所通知的时间内,将按招标方通知交付的数量运送至现场交货。.
2.4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南京区域管理中心所辖3 家项目公司飞灰螯合剂集中采购,各项目螯合剂使用量及服务期见本章2.1 项,宿迁能源三期供货量为合格出厂螯合物4200 吨,东海和澄城能源最终供货量以合同期内招标方实际使用量为准。招标项目划分为含3 个包组,包组1 为宿迁能源共1 个项目螯合剂供货及服务,包组2 为东海能源共1 个项目螯合剂供货及服务,包组3 为澄城能源共1 个项目螯合剂供货及服务,东海和澄城能源费用结算为支付期限12 个月的供应链电子债券凭证。本次投标人中标之后分别与各个项目公司签署供货协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投标人具有投标产品的供货能力、能满足招标的运输、装卸、验收、检验、维修及售后服务等要求;
(3)投标人必须为螯合剂的制造商,需提供已投产的独立生产的能力证明:
①应附投标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②现场照片;③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投标人提供的以上任一种证明材料中的地址应与公司注册地址一致;如与公司注册地址不一致,须提供证明该地址为投标人合法生产地址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租赁合同、投标人投标之日前不低于6 个月的关于该地址的租赁费用发票。如投标人未提供以上任一种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以上要求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属于飞灰固化剂/螯合剂范畴,将被视为不符合本次招标的生产能力要求,投标无效。
(4)投标人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应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及技术规范”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①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外观、气味、PH 值、相对密度等指标须完全符合本招标文件螯合剂技术要求表中的要求,②有效物质含量情况须满足本招标文件螯合剂技术要求表中的要求、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如投标人未提供投标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相关承诺或提供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相关承诺不符合以上要求,将被视为不符合本次招标的技术规范要求,投标无效。
(5)人员保证证明。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切实履行责任的人员保证证明:提供投标人所在地社保、医保管理中心鉴章出具的投标人投标之月前连续6 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保与医保证明,参保人数须不低于5 人(涵盖管理、生产、供货、服务等必要环节)。如投标人未提供以上任一种证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无鉴章或证明时间、证明人数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被视为投标人不符合本次招标的人员保证要求,投标无效。
3.2 财务要求:
投标人具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银行资信记录和财务状况良好,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3.3 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具有1 个履约的螯合剂供货业绩,且累计不超过三个不同合同的月供应量不低于供货保障需求。即宿迁能源不低于36吨,东海能源不低于66 吨,澄城能源不低于27 吨。以上月度供应量仅为招标评审依据,不代表每月最低保证量。有效供货业绩证明须包括以下内容:
(1)供货合同扫描件。须包括合同封面、合同内容页(须体现标的物及参数)、合同盖章页等;
(2)供货保障证明。投标人须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不低于连续2 个月的飞灰螯合剂/固化剂月度实际供应量均不低于对应包组的螯合剂供货保障需求量的证明(可累计两个不同合同业绩在同一个月的供应量),包括提供与证明月份供货关联的螯合剂业绩实际供货汇总表、与之关联的供货入厂地磅单;供货入厂地磅单纸质版或电子版均可,纸质版须有采购单位或合同标的履行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电子版须加盖采购单位(或合同标的履行单位)印章或
3
采购单位(或合同标的履行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印章。如未按要求提供相关供应能力证明(包括提供的证明不完整或不符合以上要求),投标人将被视为不符合本次招标的业绩要求,投标无效;如提供的同一个月份的螯合剂供货入厂地磅单的数量之和不满足本次招标相关标段供货保障需求,投标人将被视为该月实际供应能力不符合本次招标相关标段要求、无效;如不具备最近两年内不低于连续2 个月满足以上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投标人将被视为不符合本次招标的业绩要求,投标无效。
(3)应用投标人的螯合剂的稳定化飞灰填埋检测达标证明。投标人须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两年内填埋场或填埋场管理部门委托的、至少2 个不同月份的稳定化飞灰检测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及报告出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证明文件。检测报告内容至少须体现成品灰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的检测结果,检测报告出具单位须具备相关检测资质,检测报告涉及的稳定化飞灰的产生单位须在以上合同业绩提供的采购方范围内,检测报告涉及的稳定化飞灰的产生时间须在以上合同业绩的服务期内。如检测委托单位非填埋场或填埋场管理部门或投标人未提供检测报告出具单位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证明文件或检测报告出具单位不具备相关检测资质或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以上要求或检测报告数据不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标准或检测报告涉及的稳定化飞灰的产生单位不在所提供合同业绩提供的采购方范围内或检测报告涉及的稳定化飞灰的产生时间不在以上合同业绩的服务期内,该份检测达标证明无效。如不能提供近两年来至少2 个不同月份应用投标人的螯合剂的稳定化飞灰填埋检测均达标的有效证明,投标人将被视为不符合本次招标的业绩要求,投标无效。
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供货范围、合同双方盖章的签署页,合同未体现供应量的,需提供供应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合同月供应量证明材料应不低于连续2 个月)。
3.4 信誉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投标期间内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
cn/shixi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名单;
(4)未被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
html)收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5)未被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列为黑名单的;(6)投标期间未被招标人或其上级管理公司列为不合格供应商名单的。
3.5 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组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以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且与投标人主体一致。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请于2025 年3 月13 日18 时00 分(北京时间,下同)前……下载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 年3 月27 日9 时30 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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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宋扬
电话:010-88938205
手机:13522553979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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