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华能甘肃公司庆阳风光综合新能源示范项目A1、A2、B1、C1风光项目全景监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环县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华能甘肃公司庆阳风光综合新能源示范项目A1、A2、B1、C1风光项目全景监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2.2 规模:华能庆阳风光综合新能源示范项目为陇东-山东±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外送通道配套电源,总规模为6000MW,其中风电为4500.0MW,光伏为1500.0MW,均位于环县西部,共分12 个项目区块。其中A1项目总容量481.8MW,风电容量376.2MW,光伏容量105.6MW;A2项目总容量533.7MW,风电容量372.9MW,光伏容量160.8MW;B1项目总容量558.5MW,风电容量379.5MW,光伏容量179MW;C1项目总容量547.5MW,风电容量379.5MW,光伏容量168MW。各项目风电、光伏电站在同一范围内建设,每个区块配套建设一座330kV升压站。A2项目330kV升压站通过1回330kV汇集线接至A1项目330kV升压站,B1项目330kV升压站通过1回330kV汇集线接至C1项目330kV升压站,A1、C1项目升压站最终分别以1回330kV线路送至庆阳北750kV变电站。
2.3 交货期:2025年04月10日前(具体供货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原则上全景监控系统设备为买方通知后30日内交货。
2.4标段划分: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两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一(标段编号HNZB2025-03-3-097-01):华能甘肃公司庆阳风光综合新能源示范项目A1、A2风光项目2套全景监控系统设备采购。
标段二(标段编号HNZB2025-03-3-097-02):华能甘肃公司庆阳风光综合新能源示范项目B1、C1风光项目2套全景监控系统设备采购。
2.5中标原则:
本次招标共分为两个标段,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每个标段确定1家投标人作为本标段的中标人。投标人可参与其中一个标段或两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只能中标一个标段,如同一投标人在两个标段综合排序均排名第一时,采取相应标段组合相加评标总价最低的原则,确定各标段中标候选人的组合方式及排序,已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在其他标段不再推荐,并按照综合得分确定其他标段的中标候选人。
2.6采购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1)华能庆阳风光综合新能源示范项目首批A1、A2、B1、C1风光项目升压站全景监控系统,每站1套,共计4套,并完成屏柜内部设备间连接及相关屏柜间通讯线缆连接,具体详见技术规范书。
(2)A1、A2、B1、C1风光项目风机、光伏箱变侧全景监控配套源控终端设备(A1项目139台、A2项目166台、B1项目189台、C1项目173台),并完成全景监控设备改造安装、接线、组网、调试、试验等工作,并通过电网公司验收,提供源控终端安装所需线缆及附件(包括压板、接线端子、电流端子、网线、尾纤、如需单独组网需提供交换机等其他安装辅材),具体详见技术规范。
(3)完成A1、A2升压站2套安全稳定控制装置RTDS试验、稳控联调试验,电网侧稳控管理系统接入工作,试验应委托国网公司认可的单位进行,并通过电网公司验收。
2.7 交货地点:全景监控紧急态控制柜及全景监控通讯柜需发至各项目升压站现场,源控终端设备及安装附件现场车板交货,投标人负责所供设备现场保管。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等级要求: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所投全景监控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至少具有1套全景监控系统设备供货合同业绩,提供相关合同影印件(含首页、能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内容、双方签字盖章页等)业绩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4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3月7日9时00分起至2025年3月13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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