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范惠平管理人。因范惠平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具有《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4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裁定终止范惠平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特此公告二○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24-破47号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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