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标准化工业厂房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连云港市赣榆区行政审批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赣行审备〔2023〕779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连云港市金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标准化工业厂房项目-1#2#4#厂房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连云港市赣榆高新区;
2.1.2建设规模:1#厂房总建筑面积为12625平方米,2#厂房总建筑面积为12625平方米,4#厂房总建筑面积为7237平方米,合计32487平方米;
2.1.3最高投标限价:50825558.75元;
2.1.4工期要求:21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2.1.5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合格 标准;
2.2招标范围:标准化工业厂房项目-1#2#4#厂房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包含钢结构、桩基、土建)、安装(电气、给排水、消防、暖通)等施工,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招标项目执行苏建规字〔2017〕1号文有关资格审查条件的规定,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
3.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资格)。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R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自2022年1月1日(含)以来,投标人拟派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规模2.5万平方米及以上且单项合同工程造价4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注:(1)投标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或交工)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缺一不可。竣工验收(或交工)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否则不予认可。
(2)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项目,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认定。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的类似业绩中只要是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无论是变更前还是变更后的,一律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进行认定。
(3)工程造价以施工合同为准,工程规模以施工合同或者竣工验收(或交工)证明为准(如施工合同与竣工验收(或交工)证明工程规模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或交工)证明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或交工)证明上的验收时间为准。
(4)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内容、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规模、合同金额(或工程造价)、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明确、缺项、含糊不清的造成无法确定的或不能明示相关信息,则需同时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5)类似工程指新建或扩建工业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6)工业建筑工程分类标准按《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执行。
3.4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必选的,资格审查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
(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材料);
(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②拟派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③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授权代理人。
④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如是退休人员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应提供相关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
⑤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6)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c.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互相控股、参股的;
d.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e.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f.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g.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h.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a.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5〕16号文、苏建规字〔2017〕1号、连建发〔2021〕338号、连建发〔2021〕336号执行。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绝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对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详见“投标人承诺书”)
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项目负责人(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投标人承诺书”)……
4.招标文件获取
4.1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为: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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