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联系地址:湖北###市武###路50号山河大厦40###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邮编:********;联系人:********(谢律师)】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账簿及职工清单和社保缴纳情况。二、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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