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应按上述文件及后附债权申报文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但在清算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的,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被申请人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二、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若申报人为自然人,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签章);3. 债权人委托**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 债权申报表;5. 申报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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